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所授硕士学位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按照学科门类、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细则相应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条件
第五条 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外国语水平要求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第七条 科研成果要求
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其中学术论文(包括专著、专利、智库报告等)必须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要求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含录用通知),或发表国家级、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1篇,其中学术期刊要求如下:
(1)自然科学类:北大核心期刊,或学校认定的C级及以上期刊;
(2)人文社科类:本科高校学报,或省级及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不少于1500字),或北大核心期刊,或学校认定的C级及以上期刊。
2.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教材)1部。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个人应有获奖证书。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排名前3)1项。
6.主持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创新项目1项。
7.决策咨询报告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应用,或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含论文、专著、专利、软著、译著、教材等)1项(含录用通知)。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1项。
4.主持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创新项目1项。
5.决策咨询报告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应用,或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6.通过学院审核的实践调研报告、实践案例、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文学或艺术作品等1份。
(三)若不能满足以上(一)(二)任何一条,则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评阅成绩均须在80分及以上。
第八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具体参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论文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并有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具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论文须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管理方案、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等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侧重于对实际问题的阐述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须经导师同意、学院资格审查、预答辩和院校两级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即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以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应至少在正式答辩前30天送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意见书所列栏目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价等级分为以下四档:
A.论文质量较高,同意参加答辩(总分≥85分);
B.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建议稍作修改后进行答辩(70≤总分<85);
C.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答辩(60≤总分<70);
D.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同意进行答辩(总分<60)。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评阅结果为AA、AB、BB、AC、BC,则为评阅通过。研究生须按评阅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本次答辩。
(二)评阅结果有一个D或者CC,则为评阅不通过,一般不得进行本次答辩,由导师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论文。
(三)评阅结果为AD,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可申请再次评阅,另送1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为A或B,可安排本次答辩。若校外同行专家评阅结果为C或D,则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认真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论文。因再次申请的评阅结果未按时返回而导致无法在当次授予学位的,延迟到下一次学位授予审核时授予。
第十三条 必要时,研究生及其导师可提出不超过2名回避评阅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审结果将作为优秀学位论文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除学位论文内容属国家机密必须保密外,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会议召开5天前,在学院网站发布答辩公告或张贴答辩海报,内容应包含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以及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由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专业学位必须有1名为外单位行业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须报研究生处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职责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出席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
(三)学位申请人汇报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四)宣读评阅人询问学位申请人的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学位申请人);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六)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决议,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已完成的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无效,应重新组织答辩:
(一)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或表决票数不符合规定;
(四)答辩会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擅自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存至少2年。
第五章 学位申请、授予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及时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学位申请材料;
(四)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5日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硕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作出认定结论。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通告撤销的学位,并向被撤销学位者追回学位证书。
第六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位材料由研究生所属学院交至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硕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相悖之处,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