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成员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位办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硕士学位的日常事务;设副主任1名,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学士学位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素质高,政治觉悟强,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专业或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对学位工作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四)具有参与学位工作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身体健康,全职在岗。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各二级学院、现代教育发展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分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分委员会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三)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四)分委员会委员先由各学院推荐,学位办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人选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换届,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其在委员会的职务自动更替;委员出现出国、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委员如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严重失范行为,则须撤销其委员资格。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变更和换届工作由校学位办指导并审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五)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年度招生资格(含校外导师);作出取消不称职人员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审定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七)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八)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三)审议并提出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课程;

(五)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审查本学科门类申请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八)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异议;

(九)审查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年度招生资格(含校外导师);

(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根据主席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