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和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院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人文社科类学科每年3万元∕个,理工科类学科每年5万元∕个。

第三条重点建设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项目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

第四条重点建设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教材、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注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项目资助”。

第五条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仅限于学科建设直接需要的开支,具体项目包括:

(一)基础建设经费。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专业软件、设备维修等(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在内)。实验性强的学科此项经费使用比例不得低于建设期总经费的40%,实验性不强的学科不得低于建设期总经费的30%。

(二)学术交流经费。资助由重点建设学科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本学科成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支付知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此项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25%以内。

(三)科研论文与专著、教材出版经费。资助本学科团队成员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发表(国内核心以上刊物)。所资助发表的研究成果须对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此项费用实验性强的学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实验性不强的学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四)学科申报、评审费。支付重点建设学科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专家咨询等费用(用于校内开支),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五)学科建设管理费:与本学科建设有直接关系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六)科学研究经费:用于调研、实验耗材、科研业务等,此项经费使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其中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第六条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坚持专款专项专用,只能用于本学科点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以下各项不得列入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开支

(一)基本建设费(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费用)、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购置费;

(二)教学业务费(如教学实验实习费等)、个人在国内外攻读学位的费用;

(三)非学术性出国考察费;

(四)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五)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各类应酬及招待费;

(六)按财务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由科研处归口管理;财务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设立账目,由各学科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掌握使用,并对每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各重点建设学科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必须按年度做出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

第十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提出经费使用的预算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科研处审核。

(三)学院审核、审批。

(四)学院逐年划拨经费。

第十一条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重点建设学科提出,由科研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经费报销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科带头人在有效报销凭证上签字;学科带头人本人报销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则须由该学科两名人员签字证明;单项经费在3000元以上的,须学科所属系部负责人初审。(2)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登记。(3)主管院领导审批。

经费报销时须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费用报销单》,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报销专著、教材出版费须提交已出版的专著、教材;

(二)报销论文版面费须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

(三)举办(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凭会议文件在用款计划额度内报销相关费用;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函、会议报告(收录)或论文等报销差旅费,参加同一个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四)报销基础建设费须提交国家资产验收证明;报销实验耗材与办公用品时须开列清单,并有经手人和学科带头人签字(或包括学科带头人在内的本学科组成员共两人签字)。

(五)报销科学研究经费、调研费、科研劳务费须提交包括学科带头人在内的学科组两人以上签字的劳务清单或证明。

(六)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报销时应提交书面报告,经1/2以上(含1/2)学科组成员签字同意后,连同学科带头人签字的相关发票,报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报销。

(七)报销学术梯队建设费中短期培训费须提交学习证明;报销组织学术会议和学习费用须提交包括学科带头人在内的学科组3人以上签字的发票。

第十四条购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经费的报批,按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各重点建设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各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年度应对本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向本学科团队人员公布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

第十七条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若发现有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学科,则暂停其经费使用,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八条对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的,学院有权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管理,若上级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否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