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成立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指导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1.学术学位按照一级学科设立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培养指导委员会,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跨多个培养学院的,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牵头成立培养指导委员会。
2.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跨多个培养学院的,各相关学院应在培养指导委员会下设置培养指导组,其组长由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
3.培养指导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不限于委员),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学位点负责人担任。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应有1-2名行(企)业专家。跨多个培养学院的培养指导委员会一般需覆盖所有培养学院。
4.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包括:
(1)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研究生指导和培养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2)校内委员原则上应为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
(3)校外委员原则上应为我校聘任的实践导师。
5.培养指导委员会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聘任和管理,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二、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培养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研究生处的管理,开展相应学位点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的协调、组织、研究、监督和评估等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积极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沟通交流,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负责制定本学位点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基本要求。
3.负责编制本学位点研究生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协助做好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4.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大纲、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开展本学位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盲审、答辩等,负责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等。
6.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科研实践或专业实践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7.协助开展本学位点导师队伍建设,负责校外导师推荐、考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本学位点建设、质量保障与评估工作,编写本学位点年度发展报告。
9.就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开展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10.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本学位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程序
1.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2.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3.培养指导委员会如需对某个重大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不少于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4.培养指导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常规性内部自查自评工作,建立研究生教育日常质量管理与保障机制。
5.培养指导委员会须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和备案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机构,各培养学院要充分认识设立培养指导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组建本院培养指导委员会并开展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院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
2.请各学院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在本院公示3日后,于2025年5月6日前按照附件1格式提交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至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电子版发送至228220567@qq.com。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方式:88228503
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
2025年4月27日